在没有《高等教育法案》的情况下,英国的高等教育监管框架仍然不确定且复杂。有趣的是,澳大利亚政府提出了2011年《高等教育质量和标准机构法案》(TEQSA Act 2011)。 根据这项法律创建的新机构(TEQSA),在针对高等教育提供者采取监管行动时,必须考虑风险原则,并承认以下原则:"regulatory necessity" and "比例调节"。 TEQSA旨在维护提供商的风险状况,但它们并不旨在成为公共文档。风险简介的发布会成为自我实现的预言吗? A "初步风险扫描"澳大利亚的高等教育机构计划"early 2012"以及今年晚些时候更详细的风险评估。
澳大利亚的监管风险框架(RRF)设想TEQSA将与该部门以协作的方式采取行动,力求防止出现无法接受的风险,并在必要时进行干预。 RRF中的风险评估有46个风险指标,这些指标涉及(A)提供者的身份,(B)财务生存能力和保障措施,(C)公司和学术治理,(D)学术质量和诚信至上,(E)管理(F)对学生的责任,以及(G)物理和电子资源及基础设施。 当然,风险本身并不坏,适当的,管理得当的冒险行为可以带来创新,成就和高性能。 RRF通过三种方式将风险的负面方面归类:学生的风险;提供者崩溃;损害行业声誉。政府出台后,有关基于风险的监管的辩论在英国日益盛行'的《 2011年白皮书》(系统核心的学生),并呼吁在英国高等教育的后布朗时代,采取一种基于风险的真正质量保证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