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法院最近的一项决定, 民航局v R(代表Jet2.com Ltd的申请)[2020] EWCA Civ 35,对复杂的法律咨询特权(“ LAP”)学说提供了一些指导。
提醒一下,LAP是一种特权。如果信息享有特权,那么就不会泄露信息。例如,在有法院程序的情况下,可以在公开过程中拒绝特权信息的检查。 LAP被定义为“即使在诉讼尚不成熟的阶段,律师与客户之间为了提供或获得法律建议而进行的保密通信”。
LAP应与诉讼特权区分开来,后者是为了保护以诉讼正在进行或合理考虑的地点为证据的主要目的而存在的通信而保护的。
背景资料
英国最大的航空公司之一Jet2在向《每日邮报》披露了它们之间的往来函件后,对民航局(CAA)提起了司法复审程序,并称这损害了名誉。
在这些司法复审程序中,Jet2申请披露已向《每日邮报》披露的一封特定信件的所有草稿以及任何包含对草稿的讨论的文件。 CAA表示,由于其内部律师参与了讨论,因此草稿和讨论受到了法律咨询特权的保护。
一开始就确定大多数信息没有特权。然后,民航局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法院判决的主要原则
该决定阐明了LAP的三个关键方面,我们将依次解决。
主导目的测试
如上所述,诉讼特权要经过主导目的测试。上诉法院研究了是否要对LAP适用,是否存在类似的检验标准(该建议的主要目的是获得还是提供法律建议)。
关于这一点尚无定论的现行判例法,上诉法院裁定, 是 LAP的主要目的测试。
多个收件人
将通讯发送给包括律师和非律师在内的多个收件人时,确定是否适用LAP变得更加复杂。同样,如果会议由律师和非律师共同参加,则很难确定LAP是否适用于这些会议产生的任何内容,例如董事会会议记录。
在此案之前,尚未确定此问题。上诉法院在确定是否适用LAP时确立了一些指导原则。尤其是上诉法院规定,运用主要目的测试可以帮助建立合适的收件人。例如,如果电子邮件的主要目的是寻求非律师的商业建议,而律师恰巧是抄袭者,则LAP不会涵盖该电子邮件。如果电子邮件既发给律师也发给非律师,但主要目的是寻求法律意见,则适用LAP。 但是,法院还指出, “首选观点”是,应分别考虑与每个收件人的每次通信。
电子邮件附件
CAA试图争辩说,如果电子邮件具有特权,则附件也将具有特权。
上诉法院裁定,在决定适用LAP时,应分别考虑每个文件,电子邮件和附件。
评论
该决定强调了在确定文件是否享有特权时可能需要进行的复杂的事实和法律分析,这是民事诉讼中可能出现的一个问题,并且在考虑对主体访问和信息请求自由的回应时也可能会发生。 实际上,该决定的“主要目的”方面可能更多是对LAP法律的澄清,而不是大大缩小其适用范围。 但是,该裁定适用于多个收件人的要素仍然为不同的解释留有一定的余地。 与以往一样,特权测试必须谨慎地应用于事实。正如上诉法院对特权的频繁裁决所表明的那样,这并不总是一件容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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