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办公室(OfS)目前正在就其针对骚扰和性行为不端的英国高等教育提供者提出的新法规要求进行咨询。 OfS可以根据《 2017年高等教育和研究法》使用其各种监管措施和制裁措施来执行监管要求。这是对民事和/或刑法责任人可执行的法律义务的补充。 OfS的监管范围扩展到注册的英语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生。这包括所有以英语高等教育提供者为授奖机构的学生,包括分包合同下的交付提供者的学生,分班的学生和海外课程的学生。
OfS将骚扰定义为:
"骚扰包括不受欢迎的行为或行为,如果由于以下一种或多种受保护的特征或与其相关而使人感到冒犯,被恐吓或羞辱:年龄,残障,重新分配性别,种族,宗教或信仰,性别,性取向(根据2010年《平等法》第26条的定义)。我们将骚扰内容也包括在基于受保护特征的针对他人的任何人身暴力事件中。根据我们的定义,我们将理解骚扰包括内政部在2016年所定义的仇恨犯罪。"
2010年《平等法》第26条规定,任何人从事与受保护特性有关的有害行为均属非法骚扰,并且该行为的目的或结果是侵犯他人 '尊严或为他人造成恐吓,敌对,有辱人格,侮辱性或令人反感的环境。第26(4)条要求法院在判定该行为是否具有这种效果时要考虑到:a)对另一人的看法; b)案件的其他情况; c)该行为具有上述效果是否合理。
OfS将性行为不端定义为:
"性行为不端涉及所有与性有关的不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i. 性骚扰(由《 2010年平等法》第26(2)条定义)
ii. 造成恐吓,敌对,有辱人格,侮辱性或令人反感的环境的不良行为(根据《 2010年平等法》的定义);
iii. 殴打(由2003年《性犯罪法》定义);
iv. 强奸(定义为《 2003年性犯罪法》);
v. 身体上不必要的性侵犯(根据平等与人权委员会的规定:性骚扰和法律,2017年)
vi. 恐吓或有前途的资源或利益以换取性偏爱(平等与人权委员会规定:性骚扰和法律,2017年)
vii. 未经他们的同意分发个人的私人和个人显式图像或录像(根据《 2015年刑事司法和法院法》的定义)。"
请参阅我们先前关于建议的OfS声明的博客文章 期望s 适用于英语高等教育提供者。
OfS咨询会借鉴了一些较早的报告,其中包括平等与人权委员会进行的调查的重要报告,该报告于2019年10月发布:解决种族骚扰:大学受到挑战。
OfS咨询涉及以下方面的证据:穆斯林学生;犹太学生; LGBT学生和经历过性侵犯或性骚扰的学生。
OfS磋商会在2020年3月27日之前邀请各方做出回应。OfS建议,根据磋商结果和其他因素,Os的新监管要求将从"summer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