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收到信息请求时,通常倾向于根据2000年信息自由法(“ FOIA”)立即开始考虑。但是,即使请求者自己要求接收方根据FOIA处理请求,实际上也可以采用替代的法定制度。
《 2004年环境信息法规》(“ EIR”)可能即将接近其15 日 生日,但通常是FOIA的被遗忘的兄弟姐妹。 但是,《信息自由法》第39条规定,公共机构持有的任何环境信息均受EIR的限制,并且该制度应正确地考虑该请求。
EIR第2(1)条定义了“环境信息”,其中包括:
- 的状态 元素 环境(例如,空气和大气,水,土壤,土地,景观和自然地点,生物多样性和转基因生物)以及元素之间的相互作用。
- 因素 影响或可能影响环境因素(例如,物质,能量,噪声,辐射,废物,排放物,排放物和向环境的其他释放)。
- 措施 (包括行政措施,政策,立法,计划,方案和环境协议)和影响或可能影响要素和/或因素的活动(见上文)。
- 有关环境立法执行情况的报告。
- 用于环境决策的成本收益和其他经济分析。
- 人体健康和安全状况,人类生活状况,食物链,文化遗址和建筑结构受要素/因素/措施的影响,或可能受到影响。
因此,“环境信息”的范围比人们可能立即想到的要广泛得多,不仅包括与发展,规划,污染,能源管理或废物有关的信息,而且还包括与例如成本相关的财务信息有关的数据。开发土地和病虫害防治。
区分适用FOIA还是EIR是很重要的,因为尽管这两项立法都有相似的作用,但它们的适用却有所不同。广义地说:
- EIR可能将其范围扩大到不仅仅是FOIA视为“公共当局”的机构的实体–包括(1)履行公共职能的机构或个人,以及(2)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在“受EIR约束的,具有与环境有关的公共职能的实体”的控制下。
- EIR下的请求无需以书面形式提出。
- 如果请求的范围很广(没有与FOIA规定的“成本上限”相对应的规定),则受EIR监管的机构可能可以对信息公开进行收费,尽管收费必须合理且不应作为威慑力。
- 受EIR管辖的机构即使代表他人持有该信息,也被视为“保留”了所要求的信息。
- 假定支持公开环境信息,特别是在有关排放的要求方面。 根据EIR,披露的“例外”必须经过公众利益测试;也就是说,维护例外的公共利益必须与披露信息的公共利益相平衡。 这与FOIA的立场形成鲜明对比,在FOIA中,并非所有“豁免”都必须经过公众利益测试。”
我们在为教育机构和其他机构在各种情况下应用EIR和FOIA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如果您需要更多信息或帮助,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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