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大学合作或合作提供学位教育课程的机构昨天收到了一些受欢迎的增值税新闻。
最高法院批准了SAE Education Limited的上诉 (SAE Education Ltd诉英国Ma下海关税收署[2019] UKSC 14,[2017] EWCA Civ 1116上诉) 裁定其向学生提供的教育用品免征增值税。
如果英国的学生是由某些机构(包括“大学学院”)提供的,则可以免交增值税。 这句话没有法定定义,多年来,有很多判例法规定了许多不同的标准。 但是,在此案中,上诉法院的裁决似乎将这一用语的含义限制为从宪法或结构上构成大学组成部分的团体。 这有效地排除了与SAE合作或与之达成类似协议以扩大所提供学位课程范围的第三方商业提供商(如SAE)免征增值税。
最高法院的裁决以对欧洲指令相关条款的审查为依据,英国增值税立法是从该条款中得出的。这些明确表明,成员国必须豁免交易:
- 涉及由以公法为目的的受公法管辖的机构提供大学教育;和
- 其他组织,这些组织被认为具有与公法管辖的目标相似的目的,并且也以教育为目标。
最高法院指出,免税的总体目标是确保不受高等教育费用影响的高等教育服务的获得不会受到阻碍。
法院裁定,在评估某机构是否为大学学院时,可能会涉及五个问题:
(i)该团体与大学是否有共同的认识,认为该团体是该大学的学院;
(ii)该机构可否招收或招收大学的学生;
(iii)这些学生在学习期间一般是否被视为大学的学生;
(iv)该机构是否提供大学认可的学习课程;和
(v)该机构是否可以在适当时候介绍其学生以供其攻读大学学位。
它裁定,如果一个机构可以确定这五个特征中的每一个都存在,那么就很有可能是相关增值税法规所指的“大学学院”。法院接着说,在其他情况下,身体与大学活动的融合程度可能被恰当地描述为大学的大学,并且一切都将取决于特定情况。的情况。
该决定为大学和其他与大学合作提供其他课程的教育提供者提供了一些令人欢迎的清晰度。 合作或伙伴关系 他们之间有增加增值税成本的风险,这使得这种安排的吸引力大大降低。 如果存在最高法院规定的五项特征,则通过这些安排提供的教育现在应可免征增值税。
自8月1日起更改增值税规则后,这对于该行业来说是个好消息。 这种变化的结果是,如果一个机构在OfS所维护的登记册上具有批准(费用上限)状态,则它将能够从该日期起免征增值税,无论该机构是否是英国大学,大学,即使它是一个牟利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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