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如果个人针对其原大学提出民事诉讼,则在同一所大学就读此案的法官没有明显的偏见。
在Siddiqui诉牛津大学校长,硕士一案中,法官应否撤回上诉是被告大学提出罢工或即决判决的首要问题& Scholars.
索赔人是该大学的一名前学生,他于2000年被授予二等高级学位,并因涉嫌过失的教学而向大学提出了损害赔偿要求。
将案件分配给法官后,人们发现法官在30年前就读了被告大学的一所大学。他过去也曾担任大学的初级法律顾问,直到最近才与大学的代表一起在密室进行即时申请。因此,西迪基先生以公正的观察员认为存在偏见的风险为由,申请法官退席。
法院认为没有偏见的风险。法官很久以前就曾就读于大学,无论如何都曾就读于另一所大学并研究了与原告人不同的学科。虽然他在1990年代中期为大学服务,但当时由首席律师领导,当时与大学代表不在同一庭,案件的主题与问题无关在这种情况下由索赔人提出。还有人指出,大律师出庭陪同法官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因此,原告的申请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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