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的两项裁决中,最高法院澄清了在替代责任原则下,雇主可对在其业务中从事的工作的人承担责任的程度。尽管基本的法律原则没有改变,但最高法院已经表明了一种可能比迄今为止更有利于索赔人的方法。
在确定雇主承担责任之前,法院必须回答两个相关但独立的问题。第一个是做错事的个人(如果不是雇员)是否与其工作所在的组织有足够密切的关系。最高法院表示,在某些情况下,只要非雇员的工作以某种方式使该组织受益,则该组织可以对非雇员的行为负责。因此,在这两个最新的上诉之一中,监狱服务部门对在监狱厨房与有薪餐饮人员一起工作的囚犯的行为负责。尽管事实是与囚犯没有合同关系,并且除了给他做的工作象征性的津贴外,他没有得到其他任何待遇。
第二个问题是,犯罪行为与雇佣关系或准雇佣关系是否有足够紧密的联系。在另一项上诉中,最高法院裁定,一家超市要对其一名雇员对一名雇员的殴打承担责任,该雇员发生在车库前院内,该雇员被雇用在加油站内工作。攻击本身不在他的工作范围之内,这并不重要,因为它是由不间断的事件链连接到自助服务终端中与客户的对话,而这显然在其职责范围之内。
正如最高法院指出的那样,替代责任原则必须足够灵活,以应对现代工作场所中的各种不同情况。大型和复杂的组织(如大学)需要意识到,他们不仅可能对员工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且还为其他为员工工作的个人(而不是员工)的行为承担责任,甚至可能不承担任何责任。即使他们犯的错误似乎与他们应该做的工作相去甚远,这也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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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克·雅培,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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