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利法案》第3章为购买数字内容的消费者引入了一套全新的权利和补救措施。 “数字内容”一词涵盖了广泛的购买范围。例如,以下任何数字格式将被归类为数字内容:书籍,计算机软件,视听内容,移动应用程序,计算机游戏。还包括与商品结合的软件程序,例如CD上的音乐或内置的车载软件。相反,数字内容不包括销售商品或移动服务合同的在线商店。
以前,数字内容落入商品或服务之间的不确定区域。这种类型的购买量的快速增长使立法者提出了一套针对数字内容销售的量身定制的规则,并制定了专门条款来处理将数字内容与商品或服务结合在一起的情况。
与商品和服务一样,该法赋予消费者一系列不可剥夺的法定权利。数字内容必须为:
- 质量满意
- 适合交易者已知的任何特定目的
- 如前所述
此外,贸易商根据《 2013年消费者合同(信息,取消和附加费用)规定》提供的合同前信息应视为合同的条款。
与商品一样,该法引入了法定的隐含条款,即贸易商有权向消费者出售或转让数字内容。
除了新权利外,第3章还规定了在存在违反消费者行为的情况下可供消费者使用的法定补救措施'的法定权利。首先,消费者可能会要求维修或更换。这必须及时进行,并且不给消费者带来麻烦,否则,将无法获得降低价格的后备补救措施。降价可以达到已付全款。与商品合同不同,没有权利拒绝数字内容。尽管在混合提供数字内容和商品(例如音乐CD)时,数字内容中的缺陷将触发可用于商品的补救措施。
对于数字内容,可以使用另一种补救措施,该权利使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数字内容对他自己的硬件或软件造成的损害。即使数字内容是免费提供的,这也可供消费者使用。
斯蒂芬妮·凯德(Stephanie Caird),高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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