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引入了有关由服务商或代表服务商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具体规定。 对于在10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合同,在以下情况下,由交易员或代表交易员向消费者说或写的关于该交易员或服务的任何内容将被视为合同的条款:
- 消费者在决定签订合同时要考虑到这一点;要么
- 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后做出有关服务的任何决定时都要考虑到这一点。
但是,消费者考虑到的任何此类性质都应遵守:
- 交易员在同一场合向消费者说出或写给消费者的任何合格的东西;和
- 消费者和贸易商之间明确同意的任何更改(无论是在签订合同之前还是之后)。
除上述新规定外,该法令还有一条相关规定适用于特定类别的“合同前信息”。 根据《 2013年消费者合同(信息,取消和附加费用)条例》,向消费者提供某些联系前信息的要求出现了。 确切要求会有所不同,具体取决于合同是“远距离合同”,“场外合同”还是“场内合同”。 该法规定,交易者提供的任何此类合同前信息都应视为合同条款中的内容。 除非消费者和贸易商之间明确达成协议,否则对合同前信息的任何更改均无效。 这是对《规章》本身先前所载条款的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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