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最高法院在 R(Catt 和 T)v大都会警察局长,推翻了上诉法院先前的判决。
卡特先生反对 “在警察数据库中保留他参加2005年政治示威活动的记录”. T女士反对保留一份 “与邻居的小冲突,后者向警察报告了”,涉嫌涉嫌同性恋侮辱。 基于事实,法院在这两个案件中均认为警察没有违反索赔人的隐私权。
法院考虑了原告的 “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家庭和……往来” 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 从广义上讲,如果有以下情况,则可以证明公共当局干预第8条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为警察)是合理的:
- 依法;并且
- 满足某些“公共利益”标准所必需的,包括预防疾病或犯罪。
基于事实,法院对警察根据《数据保护法》以及警察法定实务守则和指南均依法行事感到满意。
卡特先生是一位老年和平示威者,但据警方记录的材料是 “主要不是为了对卡特先生定罪,而是为了研究一个他参加游行的暴力有组织的团体的方法和组织”. 还指出,所记录的信息不是亲密或敏感的,也不是通过侵入手段获得的,而是与穿制服的警察观察到的公共活动有关。 法院还认为,限制警察保留此类记录的能力的后果对于涉及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毒品分配和足球流氓行为等问题的警察行动可能非常严重。
T女士涉嫌同性恋侮辱的记录被描述为 “没有相处的邻居之间比较粗鲁的粗鲁行为” . 到听证会之时,警察已经审查了他们通常至少保留此类记录七年的立场。 他们决定在不到三年的时间里删除T女士的记录,理由是 没有持续的风险担忧, nor any 进一步事件的报告。 法院认为通过 这种灵活的做法并未使警方侵犯T女士第8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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