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专员's (ICO) new 监控摄像机和个人信息操作规范 更新以前的2008 CCTV代码。 It 考虑了数字记录技术,便携式技术等的发展,"drone"摄像头和自动车牌识别系统,以及"body worn"像警察这样的组织使用的相机。 该代码列出了ICO's guidance 组织在考虑时应如何遵守数据保护法 或使用此类技术。
该代码指出:
"监控摄像机不再是仅记录和保留图像的被动技术,而是一种主动技术,可用于识别感兴趣的人并保留人们活动的详细记录,例如[自动车牌识别摄像机]。以这种方式使用监控摄像头已经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因为该技术不再仅仅用于保护人们及其财产的安全,而是越来越多地被用于收集证据以告知其他决定,例如儿童参加活动的资格。特定地区的学校。"
该守则提醒组织,除承担任何数据保护义务外,它们还需要酌情考虑其他法律框架,例如《信息自由法》,《保护自由法》和《人权法》。
单独的《监视摄像机守则》适用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警察部队,地方当局以及警察和犯罪专员,尽管ICO守则还鼓励其他组织遵循《监视摄像机守则》并向其提出建议。 监控摄像机专员 作为良好实践的问题。
罗伯特·伦弗里,专业支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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