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时代,知识产权法的适用充满了复杂性。随着社会和技术的发展,不可避免地出现立法起草者可能没有考虑的情况。
2011年,在印度尼西亚旅行时,自然摄影师David Slater的相机被猴子抢走了,然后猴子设法用相机拍摄了一些照片。其中之一,显然是“自拍照”,此后开始风靡一时。
最近的电报 已报告 维基百科拒绝了"通知和下架请求"来自Slater先生,其依据是美国版权局的政策如下: “'著作权'一词意味着,要使作品享有版权,它必须源于人类。仅由自然,植物或动物生产的材料无版权。”
解释“唯一”一词似乎是关键。同样不清楚的是,美国法律是否实际适用于印尼本地丛林居民在印尼拍摄的照片。印尼法律规定的职位未知。
一些评论员认为,在Slater创造了拍摄照片的条件时,他是合法的所有者。确实,斯莱特(Slater)辩称,鉴于导致这张照片的大量财务投资,照片的所有权应归他所有。这似乎与彼得森法官在伦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诉大学教程出版社有限公司(1916年)的具有历史意义的英国法律版权案中广为引用的措辞相似, “值得复制的是表面上值得保护的东西。”
但是,“值得保护”是为了谁的利益?谁是照片的合法所有者?正如某些人在媒体上评论的那样,也许这应该是猴子吗?
根据英国的1988年版权,设计和专利法(CDPA )作品(例如照片)的版权的第一所有者是作者,即创作该作品的人。为了获得版权,作者必须是“合格人士”,即英国公民,在英国居住或居住的个人,或者是根据英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机构(CDPA第154条)。这似乎会打折猴子。
如果适用英国法律,是否可以说Slater是用相机拍摄的照片的“作者”?
很难看出他是如何“创造”了有关照片的。但是,考虑计算机生成作品的位置是很有趣的,CDPA第178条将其视为作品 “在没有人为作品的情况下,由计算机生成。”
“计算机”一词没有定义,但作为专业摄影师,我们也许可以认为,Slater的相机是比起草CDPA时的任何一台计算机都更复杂,处理能力更高的电子设备。
CDPA 第9(3)条规定: “如果是计算机生成的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应以作者为创作作品的必要安排者。”
在Nova Productions Ltd诉Mazooma Games Ltd(2006)一案中,法院裁定,玩计算机游戏时屏幕上显示的单个帧是计算机生成的艺术作品。 这些框架的作者是设计用于创建它们的规则和逻辑的人。 游戏的玩家不是作者,因为他们没有贡献任何艺术技能或劳动。
因此,由于Slater并未“设计用于创建照片的规则和逻辑”,因此这种类比可能会下降。它是由一只独立行动的猴子服用的。斯莱特必须成功地辩称,他“进行了创作作品所需的安排”。尚不清楚是否有一只好奇的猴子抢走相机足以满足这一要求。如果对猴子进行培训,并由Slater明确设置和控制周围环境,则该论点可能会(稍微)容纳更多的水。
还有一个要考虑的问题。
早在2011年,斯莱特 据说 描述发生的情况如下:
"其中一个人一定是不小心敲了一下相机,然后将其关闭,因为声音引起了一点狂热……声音引起了他的注意,他一直按着它。起初它吓跑了其余的人,但很快他们又回来了-观看真是太棒了。到我拿回相机时,他一定已经拍了数百张照片,但对焦的人并不多。他显然没有'还没有解决。 我希望我可以待更长的时间,因为他可能会拍摄完整的家庭相册……尽管可能从未与人类接触过,但他们没有'不会因为我们的存在而受到威胁,'这就是为什么我白天可以与他们同行。"
也许有人会问,斯拉特是否不是立即重新拥有相机,而是让猴子照相,是否委托了它们。
根据英国法律,如果没有相反的书面协议,第三方委托的作品中的知识产权很可能归属于第三方并保留其所有权。这在最近的Orvec 国际化 Ltd诉Linfoots Ltd(2014)一案中得到了证实,在该案中,知识产权企业法院驳回了Orvec针对其先前的广告代理商Linfoots提出的违反合同的索赔,原因是该公司最初提供的照片是由Linfoot提供的将Orvec转让给第三方。
如果它能够克服任何“合格人员”的问题,那只猴子会很好地考虑与印尼法律规定的委托作品有关的任何原则。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从英国法律的角度来看,所涉及的照片似乎不可能拥有任何版权。
克里斯·摩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