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 美利坚合众国最高法院 在Abigail Fisher v案中听取了论点 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 大学是一所州立大学(不同于 耶鲁大学 要么 哈佛大学 这是私人的)。 结果,国家可以设置大学的录取政策。 白人的费舍尔小姐已申请大学的本科录取。 她的申请没有成功。 费舍尔小姐断言,大学实行的招生政策是对她的非法歧视。
1997年,得克萨斯州立法机关通过了一项法律,要求所有得克萨斯州立大学在其本科生课程中接受任何排名在其学校中前10%的学生。 几年后发现学生群体的种族差异与该州的种族差异不符 大学为非10%的学生制定了招生政策。 该政策将申请人的种族纳入考虑范围。
费舍尔小姐的主张是,这些入学申请以种族为由拒绝了她参加“入学彩票”的公平机会(正如一位法官所说),因此违反了 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理由 和 42 U.S.C.第1983条. 大学认为(到目前为止,美国法院已经同意)该政策以狭义的方式使用种族,并且是在学生群体中实现更大多样性的适当手段,这对整个美国都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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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上的大量“简短” 案卷 ”. Over 90 Amici Curiae 已经向法院提交了意见书。 呈件显示了对该案结果感兴趣的广度。 法院的这些朋友从其他大学,部门团体和律师到民权组织,个人和商业团体。 他们中的大多数都在支持大学。
- 最高法院法官进行的实际聆讯的简短程度。 One hour was 搁置 听证会从上午11.04到下午12.23,进行了80多分钟。 当时,大法官们从三位拥护者那里听到了意见。 Reading the 成绩单 听证会不会告诉您很多有关的法律论点。
- 口头辩论的重点是大学是否应确定配额或目标,这是大学已达到实现拥有适当多样化学生群体目标的关键点。 大学是否花了大量时间争论一个种族或另一个种族的学生的“临界数量”。
- 预期结果的相似性,但在此美国案例中争论的结果与 《 2010年平等法》的积极行动规定.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平等法》下的积极行动条款允许机构(例如大学或学院)采取可能会被非法歧视的措施,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措施可以证明是相称的:
- 克服共有特定受保护特征的人们遭受的特定不利影响;
- 满足具有受保护特征的人们的特定和不同需求,或者
- 使或鼓励具有共同受保护特征的人们的参与,而这些人的参与程度目前极低。
记得 平等挑战股出版 指导 关于与助学金和奖励有关的积极行动规定的适用。 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客户寻求有关其特定安排是否符合要求的建议 《平等法》的要求,因为他们不这样做的风险 这样的安排是非法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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