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 尼克·雅培's 博客 在欧洲人权法院's decision in 雷德费恩v英国, 我们感兴趣地注意到最近的一件事涉及 利兹学生 (由利兹大学联盟出版的学生论文)和 国大。利兹学生 发表采访 它是与尼克·格里芬(Nick Griffin)(英国国民党的领导人)进行的。国大立即 发表了一封信 根据要求,要求学生论文从其网站上删除采访 国大政策不给平台 给持有法西斯主义和种族主义观点的个人。利兹学生 为发表决定辩护 采访是在言论自由的基础上进行的,并争辩说让格里芬先生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政策可以使他们明白自己的意思。
这说明了民主社会中的表达自由权与不愿让具有冒犯性观点的人张扬的欲望之间存在着张力。
的 雷德费恩 决定提醒我们,表达自由权(结社自由与之紧密联系)同等地适用于冒犯,震惊或打扰的观点以及受到良好欢迎的观点。而 欧洲人权公约 (ECHR)在英国的直接影响是 1998年人权法,高等教育机构享有较长时间的言论自由权。的第43条 1986年教育(第2号)法 obliges “universities 和 polytechnics” to take such steps as are reasonably practicable to secure freedom of speech 在法律范围内 for their students, staff 和 visiting speakers. 的 Act expressly prohibits institutions from denying the use of their premises to any individual or body of persons on any ground connected to the individual's or body's beliefs or views.
当然,这种表达自由不是没有限制的。 1986年法案授予了言论自由的范围"within the law"欧洲人权法院允许对言论自由权加以限制,这是法律规定的“民主社会所必需的”。这意味着为演讲者的出席提供条件是合法的-如1991年的 R v利物浦大学凯撒高登分校 可以宣传该事件的范围限制,并将其作为仅凭票购买的活动是合法的。
鉴于人们可能重新关注言论自由,因此需要谨慎判断,以在相互竞争的权利和自由与预期的权利之间取得合理的平衡。 走向政治思想 作为歧视的理由,值得1986年法案仍然要求大学重新研究言论自由的行为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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