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英国法院一直在努力解决何时将英国法定就业权(例如《 2010年平等法》中所载的免受歧视的保护)适用于在国外工作的人的问题。 对于那些雇用学者和其他员工在国外校园工作或与英国以外的国际合作伙伴合作的大学,此问题尤其重要。
最近 上诉法院的决定 已确认,由于她在坦桑尼亚从事的工作,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可以提出性别歧视申诉。 该案的广泛利益来自上诉法院对引起类似问题的最高法院主要案件的评论。 上诉法院澄清了两种情况之间的对比。 一方面,如果雇员在国外完全居住和工作(即外籍人士),那么除非有使英国《雇佣法》适用的“例外因素”,否则工作地点将是决定性的。 另一方面,如果一名雇员至少有一部分时间在英国生活或工作,则仅需要与英国建立“足够牢固”的联系,法院才能得出结论认为适合于索赔在英国要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事务所的索赔合伙人主要但并非仅在坦桑尼亚工作。 尽管她的工作主要是为了公司在坦桑尼亚的业务,但她主要是从伦敦获得薪水,并在公司伦敦办公室做过一些工作。 双方商定,她每年约回伦敦六次,每次都将在英国待约两周。 在被驱逐出合伙人的那一年,她在伦敦呆了100天。 上诉法院的结论是,与英国之间有足够的联系,并允许她根据《平等法》进行性别歧视诉讼。
对于英国大学来说,这意味着,例如,对于那些由大学雇用并支付薪水但主要在国外工作并在国外工作的学者来说,如果他们愿意,他们仍然可以对英国的大学提出歧视主张在英国从事部分时间的研究,教学或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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