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起草得当的合同,则在出现海外合资企业的学术机构会发现,如果出现分歧,它们将没有有效的追索权。 或者,他们可能会发现解决争端比必要的程序更为复杂和昂贵,涉及外国法院和程序。 因此,他们应确保一开始就在书面合同中正确解决这些问题。 合同应包括解决争端的明确机制。 它应指定哪个国家/地区的法律管辖任何争议,哪个法院或机构对其具有管辖权。
正确的方法取决于各方的所在地,合同的类型以及可能出现的分歧。 国际合同的当事方通常同意对争端进行仲裁,而不是通过一个或另一个国家的法院来解决。 仲裁在某些方面类似于法院程序,是一个具有约束力的过程,但是在某些国家中,仲裁裁决比外国法院的判决更容易执行。
合同也可以包含“调解”条款。 这些要求当事方尝试通过结构化的谈判解决分歧,这种谈判可以在仲裁或诉讼之前或之前进行。
A recent High Court 决定 强调了一些潜在的陷阱。 它涉及到一项协议:
- 据称受巴西法律管辖,并赋予巴西法院“专属管辖权”;
- 还要求将争议提交伦敦仲裁;
- 指出,在仲裁之前,当事各方将寻求调解其争端。
基于事实,法院裁定当事各方有义务在伦敦仲裁其争端,并且英国法律适用于该仲裁。 这意味着巴西法院和法律的作用仅限于维护仲裁规定并在必要时执行任何仲裁裁决。
法院还认为,调解条款不够精确,不足以产生约束性义务来调解争端。
该决定突出了以下方面的重要性:
- 正确理解可用的广泛争议解决机制;
- 精确起草,并确保合同规定一致。
这些争端解决问题不应脱离商业背景以及可以结束合同谈判的可理解的愿望和压力。
来宾贡献
Robert Renfree,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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