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法院对涉及合理调整考试资格的案件做出了裁决,该考试导致获得律师资格(法律实务课程-LPC)。
在 伯克诉(1)法学院和(2)律师监管局 (2012年2月3日),有人争辩说,在特定时间内完成任务是律师资格的能力标准(没有义务对能力标准进行合理调整),下级法庭没有适当考虑已经进行了合理的调整。
可悲的是,法院没有裁定"特殊而有趣的问题"考试时限仅仅是测试能力标准还是能力标准本身的一种手段。 法院仅审查了前一个法庭是否考虑过法学院是否对完成考试的时限进行了合理的调整。有人说,已经对能力标准进行了调整,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不再是一种能力标准。
根据该案的事实,学院进行了合理的调整,并认为超出一定的时间,提供额外的时间将使考试失去任何价值。 Mr Burke'上诉被驳回。
该案主要是为了说明该学院采取的步骤以及法院已接受的观点,这很有趣,尤其是:
- 学院最初进行的一系列调整已与伯克先生达成协议,并记录在伯克先生注册LPC时的学习合同中
- 伯克先生作了进一步调整'要求通过期末考试的一部分。这些也记录在学习合同中。
- 当伯克先生提出进一步的调整要求而学院不同意的时候,学院提出了其他安排(特别是安排和支付伯克先生留在学院附近的费用)。这再次记录在学习合同中。
- 人们接受了对考试进行有效监督以确保其完整性的需求。
米尔斯 &里夫(Reeve)代表律师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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