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独立裁决人办公室发布了新的 指导 关于程序完成函。该指南包含有关OIA在大学合规和相关订阅方面的期望的实用信息 institutions 发出此类信作为学生向OIA提交案件的先驱。内审办也提出了模板信函。我们建议特别谨慎,但是, 在两个关键点上。首先,OIA坚持给出机构的理由'的决定。在公法中,从技术上讲,给出理由不是 a requirement in every case, although it is clearly good practice. In giving reasons, 机构 should 不使用化妆重量的原因。如果随后提出司法审查程序,则给出的任何理由不仅需要由内部审计办公室(OIA)还要由行政法院进行审查。其次,我们不知道OIA如何建议如果学生和学校已经解决了该案件,它可能会继续考虑该案件(请参见第5段)。当然,对学生进行任何独立审查的基础'的抱怨已经烟消云散了?
发表评论
评论是经过审核的,直到作者批准后才会显示。
你的资料
(姓名和电子邮件地址为必填项。电子邮件地址不会与注释一起显示。)
评论